被损坏的家具
从9时等到16时,陈先生急着发往朝阳的实木家具仍未被物流公司接收。“保价最高额为5000元,超过这个额我们不收。”物流公司的态度让市民陈先生无法接受。“实木家具不是易碎品,以往在他们家发过三次货都是原价保值,凭啥这次就给我限制保额了呢?”昨天,陈先生找到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反映情况,希望自己的货能尽快发出去。
两次通过物流邮家具都损毁
陈先生的公司是国内一家品牌实木家具在沈阳的代理商。今年9月,陈先生通过沈阳德邦物流往省内城市发了价值15000元的实木茶几,因害怕实木家具在运输途中受损,陈先生特意按照原值保价,并交了千分之四的保费。没想到,此次运输并不顺利。消费者收到货后,发现茶几的腿已断裂,随后将货返回沈阳。陈先生希望物流公司能够照价赔偿3000元,但物流公司认为陈先生包装不严也有责任,只同意赔1100元。因双方争议较大,赔偿问题便被搁置了。
10月,陈先生再次到德邦物流往省内城市发价值22000元的实木家具。有了上次的经验,陈先生不但按原值保价,而且特别花了400多元给家具加上了防护木架。本以为这次可以平安到货。没想到,消费者收到货后又发现,两把椅子的扶手和腿都各有毁坏,同样不能使用。
发货遭遇限制最高保额
两次运输的损毁赔偿还未谈妥。陈先生又来了生意。据陈先生陈述,昨天上午,他再次来到离公司较近的德邦物流,希望往朝阳市发价值11000元的实木家具。没想到,物流的工作人员一看是他,就对他说,“你发的家具我们最高只给保5000元,不能全额保值,否则这活儿我们就不收了。”
陈先生感到诧异,“此前我一直在这家物流公司发货,每次都是全额保价,凭啥现在只给我限制保价额?”
因为朝阳那边急着要货,执着的陈先生从当天9时一直等到16时,物流公司一直坚持拒绝收货。
物流:公司没能力承担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位于东陵区(浑南新区)文源路的德邦物流。陈先生正一脸焦急地站在货车旁边转圈圈。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区文源路营业部经理张鹏飞表示,之前和陈先生发生过两次不愉快,涉及到赔偿,他们没有能力承担。而对于德邦物流为何两次都将陈先生的货物损毁,张鹏表示,他无权接受采访,只有总部才能对外发声。
一个小时后,德邦物流上海总部公关部的鲜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表示,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可能表述不清,他们并不是拒收客户的货,也不是制定保价限额,而是希望客户陈先生能再把货物的包装再弄得结实些。“货物损毁了,我们要赔偿,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物流肯定是有风险的,实木家具属于贵重物品,有一定的特殊性。”
省消协:物流公司无权拒绝消费者保险
辽宁省消协维权专员何民表示,物流公司无权拒绝消费者保险,保险费用是通过物流公司缴纳给保险公司,消费者与物流公司是货运合同关系,消费者与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与物流是合作代办关系。
购买了保价或是保险的货物,理赔时只需找物流公司,不需要客户和保险公司打交道。当货物出险后,是他们替客户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且保险公司的赔偿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作为依据。
何民提醒,“所投保的货物原则上必须有发票或同等价值证明”。价值证明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若无发票,也可提供货物的出仓单、报价单、价格存根等作为理赔参考。一般物流和快递公司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也就是你保险保价时候按照你声明的价值缴纳保费,但是赔偿要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由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证明。
货物损毁应按《合同法》赔偿
何民表示,近几年国内快递行业急剧膨胀,整体服务跟不上,快递为最大程度减轻自身损失,普遍依据《邮政法》有关规定,采用保价条款将这一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这是典型适用法律的错误,快递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未保价客户,一旦货物丢失,最高只赔偿快递款的3―5倍。对已保价客户,利用事先印制的格式合同及条款来摊薄单个物品的保价金额,达到尽量减少赔偿的目的。这是典型霸王合同。
快递公司承运的快件发生损失的,其赔偿应当适用 《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张晓宁文并摄 实习生 李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