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修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突出四个更高要求

   2016-11-30 广东省食品安全网1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8月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5号),结合广东的实际,省政府组织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8月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5号),结合广东的实际,省政府组织对《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粤办函)〔2014〕368号)进行了修订。2016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粤府办〔2016〕121号,以下简称《省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年度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工作,并对评议考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考核内容更加明确。《省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关于“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的要求,明确广东省的考核内容主要为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及省政府印发的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使得各地尽早知悉考核要求,提前做好年度工作部署。
二是考核环节更加合理。在国办65号文规定的实地检查、自查评分、部门评审、综合评议4个环节的基础上,增加了“专业测评”环节,即由省食安办委托专业机构对各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综合评议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提高年度评议考核结果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是考核结果使用要求更高。《省考核办法》将考核排名在前三分之一的地市评为A级,排第8名及以后的一般评为B级,而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市评为C级,其中参照国办65号文中关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形,修订为“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既严于国家要求,也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规定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的要求相一致。
四是考核结果运用更严。《省考核办法》在国办65号文基础上,增加“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排名后三名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对考核中发现有系统性风险或区域性风险的县(市、区),按规定对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以及将责任约谈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等内容。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旨在以考促改,即整即改,鞭策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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