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极集团表示,这种靠肉眼来检验的标准不完全客观,主观色差的可能性很大。目前,太极集团下属子公司已经将该批次产品召回。
11月2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总局关于库尔勒龙之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25家企业29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其中,太极集团旗下子公司太极集团重庆中药二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401003批次的小儿咳喘灵颗粒因性状不合格上榜。据《卫生部药品标准》第四册规定,该批次产品标准规定为”黄棕色颗粒”,但检验结果为”黄棕色和深棕色混合颗粒”。
太极集团解释称,由于中成药生产其实就是农副产品加工,中药材原料每年都会因为气候不同出现药材质量的差异,导致中成药颜色的细微差异,太极集团认为,这种靠肉眼来检验的标准是不完全客观的。
针对太极集团认为依靠肉眼检验标准不完全客观一事,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产品检测过程中样品抽样、样品处理、样品检测以及最后的检测结果出来都是严格依据《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四册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补充批件(批件号:渝B200600016)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