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透露,我市将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电子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全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和监管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监管信息实时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单个食品摊贩占地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实施细则要求,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摸清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底数,制定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申请流程”,以食品安全风险较高、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发酵酒、花生油、豆腐等食品为重点,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登记证;不符合条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条例》规定,因地制宜,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原则,划定辖区内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乡镇规划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面积时,应充分考虑区域内申请摊贩人数以及摊位实际可容纳数,原则上单个食品摊贩占地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或获奖励
实施细则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并录入数据库;建立本行政区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巡查制度;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辖区内存在未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中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禁止性目录中的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同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
实施细则规定,卫生和计生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我市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定期或不定期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市区不在依法划定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进行查处,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将线索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区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县、区辖区不在依法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进行查处,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将线索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