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刘先生在超市购买苦荞茶后发现,商品外包装上的营养标签中未标注核心营养元素钠的含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日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苦荞茶包装未标明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由重庆市某超市退还刘先生货款478元,并支付赔偿金4780元。
2015年10月3日,刘先生在重庆某超市购买了16袋草本苦荞茶,价款共计478元。刘先生回家后,发现苦荞茶外包装上的营养标签中未标注核心营养元素钠的含量。
刘先生认为,钠是重要的营养元素,其摄入量对人体健康有较大影响,未标注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关于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要求,属于不安全食品。
因就赔偿事宜与超市协商未果,刘先生遂向永川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
被告重庆某超市在庭审中辩称,该苦荞茶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产品标识问题不是产品质量问题。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不仅包括国家对食品本身的质量要求,还包括国家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
涉诉苦荞茶属于预包装食品,钠为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的营养成分,若未标明即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外在包装标示
该案承办法官说,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该法官指出,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包装标示两方面。外在包装标示中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规定应当标明的某些事项未予以标明的标示缺失、标示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对消费者的行为产生错误指引的标示不当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称的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刘先生所购买的苦荞茶缺乏“钠”含量的标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法院对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生产者和经营者容易忽视食品标签的规范问题,食品标签作为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标注,才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防止欺诈、误导消费,最终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