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讯 从生产日期当天算已过期一天的食品,为何不能得到赔偿?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向铁西消协投诉,并要求商家给予1000元赔偿,但消协并未给予支持。原来,根据相关法规,保质期是从标注的生产日期次日起计算的。
张先生介绍,今年1月11日,他在我市铁西区一家超市给孩子买了一袋小食品,购买后发现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显示为“2015年10月13日”, 并注明“保质期3个月”,他认为,按照生产日期当天推算三个月即90天,而当日距离生产日期为91天,说明已过保质期1天,遂前往超市服务台要求给个说 法,而超市方却不承认食品过期。张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自己应享受1000元的赔偿,请求铁西消协帮助他责令超市退还购货款,并给予赔 偿。
然而,市食药监部门就此给出的解释为,保质期应该从生产日期的第二天起算,因此张先生购买的食品并不算过期,而是还在保质期内。另据了解,最高 人民法院有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根据市食药监部门以及高院的司法解释,张先生提出的1000元 赔偿要求并未成立,最终铁西消协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