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利益,违规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职业打假人也紧跟步伐,从原来的传统打假升级到知识性打假。日前,南京六合区工商局处理了几起职业打假案例,打假人的识假方法引人关注。
江南时报记者 张旭
实习生 文欢
通讯员 孟洁 金诚
包装内外两种生产日期
Q棒是南京一家肉制品厂家生产的一种烟熏烤肉类袋装即食食品,因其口味独特,深受市民欢迎。这种畅销食品不久前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今年9月,在南京大厂一家超市,食品柜台上20多袋价值200多元的该产品,被职业打假人全部买下。
第二天,这批包装精美的食品出现在六合大厂西厂门工商所的投诉台上,前来投诉的是几名职业打假人。从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到包装袋的外观,都没有发现任何质量问题,职业打假人要投诉什么呢?
在职业打假人的现场操作下,执法人员这才发现,这批食品还真的存在问题。据职业打假人介绍,在该超市柜台上看这批食品的外包装,看不出任何问题,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产品标号等全部符合规定,但是包装袋里面的小包装引起了他们的注意。于是,他们把大包装里面的小包装袋移到大包装袋透明区域,用手电筒照射小包装袋的时候,发现小包装袋上的食品生产日期已经过期。
职业打假人认为,厂家为了销售过期的小包装食品,采用这种普通消费者无法识别的手段,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售假行为,他们要求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赔偿。
工商所受理此案后,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按规定前来接受调解,尽管他们一再强调是工人疏忽导致,而不是主观行为,但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超市这种行为已经违规。按照相关规定,超市给职业打假人办理了退货手续,并赔偿3000元。因为超市销售了过期食品,工商依法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
攻略:
消费者在购买大包装套小包装的食品时,可以用手电筒在外包装的透明区域照射观察,注意检查里面小包装食品上的日期是不是已经过期。
厂家未按规定标注参数也属侵权
大包装套问题小包装,普通消费者仔细查看也可以发现,但是,食品质量参数标注也存在违规,发现问题就需要一番学问了。同样在六合大厂,一种较为畅销的玉米乳,因为厂家对一种添加剂没有正确标注,也被职业打假人逮个正着。
今年10月长假刚过,大厂一家大型超市销售的一种叫玉米乳的食品,被职业打假人全部购买后,送到了辖区工商所,投诉有质量问题,要求索赔。
“从产品的包装和参数上来看,我们并没有发现这批产品存在什么问题。但当我们根据这些职业打假人提供的数据,在《食品安全法》里找到相关规定后,我们不得不佩服职业打假人的知识广泛,对他们的这种识别能力给予肯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办案的工商执法人员这样对记者说。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这批产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被投诉的是该产品的参数标注。该工作人员说,玉米乳中含有一种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阿斯巴甜学名叫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是一种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是这种添加剂对一些疾病患者具有危害,因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使用这种添加剂,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明添加剂成分为“阿斯巴甜”。一些疾病患者只要看到“阿斯巴甜”就不会食用这类食品。而厂家在该产品上却没有按照规定标注“阿斯巴甜”,仍旧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这一名词,这样就误导了部分消费者,危害了他们的健康。
最终超市给职业打假人办理了退货手续,并赔偿2000元,同时工商也按照相关规定给予3000元的罚款。
由于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一些特定的群体不能食用的,所以食品中如果使用了添加剂就必须用明确的中文标记说明。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还应该注意食品的质量参数是不是存在违规。
致过敏食品须标注在包装上
花生作为一种非常大众化的食品,深受市民欢迎,但是,很多人对花生有过敏现象,食用后会出现不良反应,因此,《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含有花生的食品,在外包装上必须标注,以免让花生过敏患者误食。
前不久,职业打假人从大厂一家超市买了一批酥糖,随即送到辖区工商所进行投诉,理由是这批酥糖含有花生,但是厂家却在外包装上没有注明含有花生成分,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要求赔偿。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发现职业打假人提供的情况属实。他们在对该产品进行调查后发现,这种酥糖含有大量花生,而该产品外包装上却没有标注含有花生的相关说明。对此,生产厂家表示,原来产品是标注含有花生成分的,但是换了新包装后,考虑到外包装的美观,就没有在包装上标注含有花生成分。
根据相关规定,超市给职业打假人办理了退货手续并予以赔偿,生产厂家和超市也立即将这批食品下柜,并接受了相应的处罚。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该注意观察食品标注的特殊原料含量。因为有些特殊的原料会对过敏人群产生危害,因此外包装都必须标注,消费者购买时,需注意仔细观察。
提前使用产品新标准
算不算“早产”引争议
10月8日,职业打假人同样在南京大厂一家超市里发现了问题产品,而问题却出在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识别的产品质量标准参数上。
据六合工商相关人员介绍,这些被职业打假人购买投诉的产品是一批瓶装枸杞。职业打假人在投诉中称,他们所购买的这批产品外包装上执行的标准,是国家在今年6月份颁布的新标准,新标准明确注明是2014年10月28日开始正式实施,而这家企业生产的产品是10月10日生产,也就是说,该企业提前生产了10月28日才执行标准的产品。这种行为属于“早产”,应按照超期生产食品给予赔偿。
“这也是我们第一次接触到这样的案例,对于这样的问题,从表面上看,的确是厂家在生产"早产"食品,理应按照违规处理。但是和标准委员会接洽后,这起投诉也引起了争议。”工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对于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维权投诉,他们很少遇到,这也折射出现在的职业打假人善于运用专业知识打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打假是有利于产品质量提升的。
对于这起特殊的投诉,工商执法人员最终认为,不管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现在的还是即将实施的,只要产品的标准符合规定的最高标准,就是合格的,因此,这起案例需要看新老标准的要求,如果老标准高于新标准,而企业提前使用新标准,那就属于“早产”,属于不合格产品。
目前,工商执法人员还在和标准委员会接洽,对这批产品是不是“早产”仍有待调查。但是,职业打假人的这种维权意识值得肯定,只有这样才能规范企业产品质量。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首先要查看生产日期。如果发现食品的产品质量标准参数存在疑问,可以向工商部门相关人员咨询。因为产品执行标准属于专业性的问题,普通消费者很难分辨出合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