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罗祥生、罗建明等人设立生产伪劣粉条的窝点,购买制造粉条的机器、原料、添加剂,共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纯红薯粉”和“珍珠粉”1.9万余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纯红薯粉”以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工业石蜡、墨汁、柠檬黄等进行生产;“珍珠粉”以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工业石蜡等进行生产。
2010年12月24日,上述窝点无营业执照两次被工商部门查处,罗祥生于是纠集被告人谭满娥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中山市祥明食品有限公司,由罗建明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2月至4月,罗祥生、罗建明在祥明公司内组织工人继续以上述方式生产、销售伪劣“纯红薯粉”、“珍珠粉”共11万余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45万余元。
由于罗祥生、罗建明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粉条共13万余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52万余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5232元,中山市第一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罗祥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罗建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其余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中山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