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龙田镇6名养猪户,明知对方收购死猪肉用于食品加工,仍将自家的病死猪或卖或送给他人。近日,当地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张某等6人3个月至4个月拘役,并处1.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魏某、陈某(已起诉)先后从福清龙田镇、三山镇、江镜镇等地的养猪场收购病死猪,然后运到龙田镇闻读村,将病死猪屠 宰、切块后贩卖给同案人郑某,再由郑某将病死猪肉贩卖给同案人赵某(已起诉)、姜某,由姜某等人将病死猪肉加工成食品销售给人食用。
在此期间,张某等6名养猪场老板明知魏某、陈某收购病死猪,是用于屠宰后贩卖给他人加工成食品,仍将病死猪贩卖或赠送给魏某、陈某,使这些病死猪肉最终流上餐桌。
2013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在龙田镇闻读村抓获负责运送病死猪肉的司机李某(已起诉),并当场扣押病死猪肉1600公斤。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检验,在扣押到的病死猪肉中检出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病毒、猪圆环病毒2型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去年6月19日至7月1日,6名被告人陆续向福清市公安 局投案自首。2月10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等6人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