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海盼盼食品有限公司及管理人员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盼盼公司被判处罚金100万元;张某等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不等,并各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等五人为盼盼公司股东,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2012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五人在明知回收的过期月饼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为降低生产成本,合谋决定将经销商处退回的部分过期月饼馅料回炉生产。
7月26日晚,他们指使员工在剥离回收的过期莲蓉、椰蓉、五仁、百果月饼皮后,将上述回收的过期月饼馅料掺入新鲜的馅料中重新生产月饼,直至2012年8月7日案发。
2012年8月1日至5日,盼盼公司将掺入过期月饼馅料生产的月饼销往十余家单位,数量达6994千克,价值10万余元。
2012年8月7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盼盼公司厂房内查获回收的过期月饼约3000千克。同年9月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出具报告,评价送检的盼盼公司成品月饼中检出霉菌超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回收的月饼馅料系食品安全法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公司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盼盼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张某等5人五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12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