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富、欧某钦、郭某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龙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富、欧某钦、郭某仕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周某富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水头海鲜街经营某海鲜餐厅,2013年4月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其经营销售的花蛤进行抽样检查,经深圳市计量检测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显示,在抽检的花蛤样品中检出的氯霉素含量为不合格,公安机关随后立案调查。经查,周某富指认该不合格花蛤是从采购商欧某钦处进货,欧某钦指认向其供货的是新秀海鲜批发市场的郭某仕,以上三人在购买花蛤进行销售的过程中,均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据悉,氯霉素是一种抑菌性广谱抗生素,因其抗菌效果好曾长期在国内外应用于水产养殖业。但氯霉素有严重的副作用,人如果食用含有一定氯霉素残留的食品,会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粒状白细胞缺乏等疾病,因此农业部在2002年就出台公告,禁止食品动物使用氯霉素及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