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天发布了《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通知》称,人民银行、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代为办理《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同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委托不超过3家托管人。委托多家托管人的,应指定一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投资额度备案和审批申请、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
此外,外汇局对单家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统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实行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