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允许开展抵押贷款

   2016-06-04 37
核心提示:中国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3日联合发布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

中国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3日联合发布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展抵押贷款。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该暂行办法规定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 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中国官方近年来逐步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试点工作。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针对新规的适用地区,上述暂行办法明确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15个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地区。

上述负责人指出,根据暂行办法,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使用权抵押融资。

一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尚未入市但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比如,尚未入 市但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 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

此外,为了防范风险,暂行办法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建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保障机制体系。

作者:陈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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