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备受关注的新中国大厦案有了新进展,经证实,新中国大厦案的主要嫌疑犯、原实际控制人潘维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贿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个罪名,日前被海珠区法院判处16年半。潘维曦当庭表示要上诉。
逃亡14年
幕后黑手香港坐收3亿
新中国大厦地处广州市十三行路1号,19年来围绕在此,各利益相关方博弈不断、冲突难止,历经由地标变烂尾、再由烂尾重焕生机的种种巨变。
不过,仅三年之后,广州爆发150亿元非法集资大案,潘维曦被指携7亿多港元一走了之,尚未封顶的新中国大厦烂尾,但实际上“逃匿”的潘维曦仍牢牢握有大厦的控制权。从1999年潜逃至2013年归案,其中至少有11年的时间,潘维曦是大厦的幕后实际控制人。
据当时媒体报道,百亿非法吸储案爆出后,大部分案犯在1999年已归案,2001年广州中院判决,包括时任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汇商支行行长许锦 龙、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穗丰支行行长陈培芝在内的十多名犯罪嫌疑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行贿受贿罪等罪名被判处无期至几年不等的徒刑。
据指控, 1998年,潘维曦等人以国商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名义,利用汇商支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亿多元,缺口达20亿余元(2003年被广州市中院判决认定),潘负案逃往香港躲避,并成立了中怡物业公司,对新中国大厦进行遥控管理。
2007年,经法院裁定新中国大厦可以出租大厦物业并向法院账户上缴全部租金还债。潘维曦便通过以关联公司名义自营新中国大厦,或出租给宋志永、陈学林等场主,采取订立阴阳租赁合同的方式,来隐瞒实际租金收入。
结果上缴到荔湾区法院指定账户的才每月12万元,而给潘维曦的所谓“答谢金”则一出手就是500万元。据司法机关统计,从2003年至2010年间,潘维曦通过他人从新中国大厦非法获取国商公司物业租金收入及转让经营权等利益共计3亿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