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个税差别化征收旨在鼓励长期投资

   2015-09-10 1
核心提示:昨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

昨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该负责人指出,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文,表示将推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 利,上述负责人表示,这部分也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分别为20%、 10%和5%。同时,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 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该负责人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 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 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得出的20元、10元就是应纳税额。

同时,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此外,针对持股期限,上述负责人表示,这部分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 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 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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