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鼓励分红等强化投资者回报举措近期出台

   2014-04-08 16
核心提示:证监会鼓励分红等强化投资者回报举措近期出台证监会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证监会鼓励分红等强化投资者回报举措近期出台

证监会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制定的相关落实措施,近期有望出台。

据悉,旨在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的相关举措,如鼓励分红、市值管理等或出现在具体规则中。

企业分红情况有所好转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效益,增强持续回报投资者能力,与去年年底颁布的《意见》中提到的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思路相吻合。

不难看出,加强投资者回报已经成为本届政府对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举措,这也是资本市场参与者多年来的期盼,也是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截至目前,沪深两市已有1090家上市公司公布了2013年年报,超七成公司发布了分红送转预案。贵州茅台、美的集团等9家公司每股派现在1元以上,25家公司的股息率超过余额宝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

有市场人士分析,今年之所以有这么高的分红率,与监管层相继推出的政策不无关系,一方面是企业本身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的意愿之举,是市值管理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也是响应监管层的号召,加大投资者回报,为未来的再融资做好铺垫。

2013年年初上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明确指出,上市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低于30%的需说明原因;分红比例不低于50%的则可获再融资、并购重组等“绿色通道”。

去年12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强调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这些都从制度上鼓励引导上市公司通过分红或其他方式回报投资者,而《意见》中直接提出的“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让多年不分红的“铁公鸡”战战兢兢。

此外,A股市场即将迎来优先股,优先股的核心意义就在于建立上市公司与长期投资者之间的回报机制,通过高质量、稳定的现金分红让投资者获取稳定收益。

强化投资者回报举措

持续加码

除了引导上市公司分红以外,监管层还曾多次指出,“各上市公司特别是股价已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可以结合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状况,积极探索通 过股票回购等方式进行上市公司市值管理”,“证监会一贯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开展市值管理”,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普通股进行市值管理或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可以向市场释放积极信号。

今年年初,证监会就曾邀请9家商业银行和6家央企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专题座谈会,会议主要讨论了上市公司利用优先股、债券等工具回购普通股进行市值管理的可行性和市场需求。

其中,针对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开展市值管理,证券监管机构已有明确的政策支持。《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与此同时,在近期出台的创业板市场化改革方面,关于定向增发定价机制有如下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锁定12个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 出本次定向增发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认购的,锁定36个月,这些针对不同的参与主体制定的锁定期,有望构建新的 约束定价和市值管理模式。

据了解,证监会针对《意见》的落实措施已经基本起草完毕,在走完相关流程后将对外公布,其中,有关强化投资者回报的举措将持续加码。(.证.券.时.报.网 .程.丹)

评论:现金分红应取消除权

【引言】无论以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对现金分红进行强制除权,都无法掩盖投资者的账户不增反减的事实。

    又到一年财报季。

2014年2月8日,恒顺醋业(600305) 率先公布马年A股首份年报,2013年公司实现净利润3911.55万元,拟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1元(含税)的分红预案。截至3月12日,已 经有331家A股上市公司,先后发布年报及分红预案,其中含现金分红的为314家,占比近95%,分红总额约为475亿元。尤其引人注目的是,3月7日, 地产龙头万科A(000002)披露年报,提出分红派息预案,拟拿出45.16亿元分红,占净利润之比为29.87%,每股股息达0.41元(含税),同比增长127.8%,按前一日收盘价7.32元计算,股息率高达5.60%。

45.16亿元的现金分红,足以震撼人心。但遗憾的是,按照现行的分红除权机制,分红之后,全体万科A的持股股东的账户市值将不增反减,因为他 们所获得的每一分红利,都要从股价里面扣除,除此之外,还要依法缴纳部分红利税。因此,分红除权的本质,不过是投资者以支付红利税为代价,实现了股票部分 套现而已。

这是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由于不合理的除权机制,明明上市公司拿出了巨额真金白银,进行现金分红,但作为持股股东的投资者,却无法得到真实的正 收益。这也意味着,A股市场的投资者,在无法指望股息红利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只能挺身走险博取差价。笔者认为,无论以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对现金分红进行 强制除权,都无法掩盖投资者的账户不增反减的事实,因此,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理应取消除权,让投资者享受到实实在在的股东权益。

现金分红的强制除权,在逻辑上存在硬伤。须知,用以回报股东的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的净利润,而不是股东的股本,如果在分红时克扣股价,实质上 就等同于在克扣股东股本。值得对比的案例是,银行在支付利息的时候,不会再从客户的本金里扣一分钱。还有人认为,即使交易所不安排强制除权,市场也会自动 除权,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市场除权的本质,是股价的自然波动,而强制除权则是对股东权益赤裸裸的剥夺。

此外,现金分红的强制除权,是导致蓝筹股缺乏吸引力的重要原因。

众所周知,股息红利与博取差价是证券投资的两种收益来源。事实上,2011年以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发文并采取各项 措施激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其中,《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低于30%的需说明原因;分红比例不低于50%的则可获 再融资、并购重组等"绿色通道"。此举效果显著,2012年,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中国银行(601988)、农业银行(601288)等权重蓝筹的股息率纷纷超过5%。但由于现金分红的强制除权,投资者无法获得真实的账面收益,截至3月14日收盘,在16只银行股中,除民生银行(600016)、中信银行、宁波银行(002142)外,其余13只已经全部跌破了净资产。

在过去的2013年,蓝筹股的持续低迷惨烈杀跌,与创业板的疯狂炒作牛股倍出形成了鲜明对比,蓝筹股被边缘化的事实,也令上交所尴尬不已。实际 上,以沪深300为代表的蓝筹股,正是A股市场现金分红的主体,取消现金分红的强制除权,无疑可以增强蓝筹股的吸引力,引导投资者从投机炒作向价值投资和 长期投资转变。

整体而言,现金分红与"送红股"不同,后者本质上属于拆股,相当于一张百元面值换成了两张50元面值,强制除权亦理所当然,但现金分红则不然, 既然上市公司用真金白银回报投资者,那么不合理除权机制理应取消,否则,于投资者而言,现金分红的绩优蓝筹,与长期一毛不拔的"铁公鸡"并无区别。(. 中.国.证.券.期.货 .袁.智.慧)

叶檀:杨剑波状告证监会 谁该反省

监管者坐上被告的位置,具有极强的象征意义,在中国,也只有A股市场会出现监管者坐上被告席的情况,尽管A股市场骂声最多,绝非最不透明、铁幕最严的市场。

脱离"三界外"进入大学任职的杨剑波状告证监会,是件好事,有鲶鱼才可以更好地梳理A股市场的盈亏得失。

到目前为止,光大证券(行情,问诊)乌龙指事件涉及内幕交易认定,证监会的处罚等等,没有涉及事件核心。

事件核心是光大证券等机构投资者受尽宠爱、享受诸多其他投资者无法享受的特利。

去年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过程不复杂,交易员经计算机程序下单误买入234亿元180ETF成分指数股份,最终成交72.7亿元,涉及150多只 股票。为锁定风险,光大证券当天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从下单到下午14时22分发布正式信息,市场不知情 的情况下进行了对冲交易,涉嫌内幕交易,并且在股指高位时低价买入期指,涉嫌操纵价格。8月30日,证监会宣布了对光大证券的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对乌 龙事件对冲处置不当,属于内幕交易,给予重罚。除了对光大证券公司罚款5亿元之外,对杨剑波等当事人还给予终生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证监会监管没有问题,却没有堵上制度漏洞,没有为未来出现类似情况提供制度支撑。

此役机构投资者的特权暴露无遗。自营部门以信用账户购入大量股票,没有红线警示,缺乏杠杆比率限制。与当初327国债事件管金生孤注一掷大开空 单的做法本质相似,一旦出现极端事件必然会有疯狂赌徒。区别在于,管金生是利用漏洞有意为之,而光大证券交易员则是无心插柳。如陈培雄先生的质疑,如果不 是涨停板,成交的就不是72亿元而是200多亿元。如果光大证券那天计算机再错得离谱点,输入的不是200多亿元,而是2000多亿元,再假设交易所系统 全部成交了,那会是什么结果?中国证券市场必将爆发不亚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风险。

上证所8月25日下午3点,回应光大事件时辩解,从境外经验看,几乎所有交易所都不对证券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而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有所不同,由 于实行一级证券账户体系,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掌握投资者的证券数据,故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在卖出证券上增加了前端控制机制。同时,根据现行《证券法》 的规定,投资者的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因此证券买入的前端控制,由掌握投资者资金信息的证券公司和存管银行负责。此外,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最低结算备付金 制度,要求证券公司缴存结算备付金,并在交易结束后的次日缴足结算资金,以完成交易的交收。这样的辩解苍白无力。事实上,如果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缺乏备付 金红线,市场异动才引起关注,而不是备付金报警的结果。这如果不是"超额买入"或"信用交易",那就没有信用交易一说了。

光大证券使用了ETF"T+0"以及股指期货对冲等手段,甚至作为大胆的"奖励"还有"浮盈"。如上证所解释,当天中午11时10分,上证所便 与中金所联系,启动了跨市场监管。中金所可以掌握即时盘面情况,也就是说,当时交易所处于尴尬境地,如果中止对冲交易,光大证券可能毁于一旦,如果任由光 大证券对冲,事后再进行处置,难免有失职之嫌。光大证券有兄弟的期货公司,属于庞大金融航母中的一员,正是因为监管层对大机构的溺爱,才有了如今杨剑波的 反问,你怎么确定我是内幕交易?你怎么知道我当日的确切盈利?你怎么辨别期货公司、证券自营盘之间有没有防火墙?

如果不从基础制度上着手,尴尬的局面还将延续。从理论上说,大机构放大风险孤注一掷而后满载而归,谁又能说个不字?从"327国债事件",到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不公平的交易规则,恃宠而骄的信用操作,对大机构理性的盲目信仰,没有改变。

假设,以后的大机构出现风险时再孤注一掷,操纵市场,监管层该如何处置?难道把风险溢价作为资金奖励给这些机构?

证监会坐上被告席,需要反省的不止是证监会,而是风险控制,是对大机构滥用信用的纵容,是对交易手续费的贪婪。(.每.日.经.济.新.闻 .叶.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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