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3月23日电(记者高洁、席敏)“定金”和“订金”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所蕴含的法律意义却相差甚远。近日,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由于一字之差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据惠民法院介绍,2013年2月16日,被告关某与原告邢某签订买卖网布合同,并确定“订金3万元,余款交付货物时付清”。结果被告没有履行合同,而是将网布出售给报价更高的其他客户,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双倍返还6万元。
惠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上的“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属于法律上的一种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 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但合同中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因此,法院经审理判定,被告将收取 的3万元退还原告。
法官提示,当前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区分清楚“订金”与“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