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4——经济峰会”3月22日上午在钓鱼台国宾馆 召开。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余额宝的高息是银行自己给的,商业银行当初不惜血本的高息揽存,怪不得余额宝们。需要规范的是银行间 同业市场的扭曲,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
吴晓灵谈到,互联网金融的本质首先需要有统一认识,就我个人认为,互联网金融实际上本质是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信息技术来完成金融业务,因为它的高效便捷,使得过去很多企业和个人享受不到的金融服务,被他们提供出来。但是这个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
吴晓灵认为从三个角度理解监管当局出台政策的初衷。
一、我们要考虑互联网业务对货币创造是不是有影响。最近叫停的虚拟信用卡,比如京东白条,历史上,商业企业首先发明信用卡,商业企业发放信用卡 时天经地义,在法律上给与支持,但是在有支付功能的企业发放信用卡,会不会创造新的货币,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支付系统上的钱就是存款。此外,对余额 宝们的存款要征收存款准备金的考虑,应该考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他们在银行的存款在货币创造中有什么作用。
二、第三方机构能不能很好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监管部门对资金流的检测,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如果第三方支付金额大,那么对客户的资金安全就会有影响。
三、网络金融在方便投融资行为的同时,能不能很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权利,P2P和众筹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把投融资者信息做的更好,完善征信系统,就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监管当局出台政策不是着眼于动了谁的奶酪,而是着眼于对社会、资金安全有什么影响,对投资者、客户有没有很好的保障。
以下是全部实录:
吴晓灵:最近几天,监管当局也针对互联网金融出台了一些意见,社会上也在传,说监管当局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怎么来看待这些问题呢?我想借这个 机会给大家谈一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首先,我想我们应该对这个互联网金融,他的本质是什么?恐怕还是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因为现在社会上有说互联网金 融,也有说金融互联网的,但据我个人来认为,互联网金融,实际上他的本质就是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信息技术,来完成金融业务。
因为他的高效便捷,使得过去很多,因为成本比较高,很多企业和个人享受不到的金融服务被他们所提供出来了,这样的话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 响,但是这个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因而我认为互联网金融也好,金融互联网也好,本身其实就是说信息技术在金融业的一种运用,但是社会上大家都愿意把这些 个传统金融之外的网络上所做的这些金融业务,叫做互联网金融,所以我今天讲的也是比较狭义,站在这个角度上来说这个问题。
那么,对于监管当局,最近出台的一些个政策,或者是社会上传说的,监管当局将要出现什么样的政策,咱们怎么来考虑呢?我想从这么三个角度来理解监管当局出台政策的初衷。
第一个,就是说我们要考虑一项互联网业务,到底对货币创造功能会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最主要的一类金融机构就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他最基本的功 能是什么呢?是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三者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他会创造新的货币,这个是商业银行最本质的特征,正因为他能创造货币,而且他又吸 收大量公众的存款,因而监管当局要对他进行严格的监管,最近,叫停的支付系统上的虚拟信用卡,比如说京东的白条,他其实就是支付系统上的虚拟信用卡。那么 怎么来看待这个问题呢?应该说在历史上,是商业首先发明了信用卡,也就是商品的赊销,因而商业企业发放信用卡应该是天经地义的,我们从法律上应该给予支 持。但是在一个有支付功能的一个企业的身上来发放一个信用卡,他会不会创造新的货币?这个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因它是既办结算,同时信用卡本身就是一个 贷款,就是一个信用放款,然后你在这个支付系统上的钱又是存款,他同时具备了三个特征,就是存款、结算、贷款,所以这个业务到底会对货币创造产生什么影 响,我要进行一定的研究,是吧!
再一个当前大家就是议论比较多的,就是说的央行官员提出来要对余额宝在商业银行的存款要征收存款准备金,我想这个问题的考虑也是应该考虑什么 呢?应该考虑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他们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到底在货币创造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前几次我接受采访的时候说过,如果出政策,不应该对宝宝们出政 策,应该是什么呢?应该是对所有的在商业银行开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他们的存款能够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做了评估以后,在这个基础上来出政策,所以我想监管 当局考虑政策时候第一个出发点,就是你是不是会产生新的货币,或者是说会不会对货币的创造产生影响。
第二个角度就是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方便高效的完成交易媒介的同时,能不能够很好地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监管部门对资金流的监测和对社会经济秩序 的维护。三个方面,一个是客户的基金安全,一个是监管当局要对这个资金的流向要有可能监测,还有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这个大部分的第三方支付开的账户 都是弱实名制的账户,而在银行开的账户都是强实名制的账户,就是他完全是实名制的,而这个弱实名制的账户呢,就是说没有和商业银行签订一个身份认证的协 议,不能够对每一个账户的真实的身份做非常确定的这个了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有虚假的账户,有可能使得居民的资金受到损害,或者是有一些非法的 金融活动,那么当这个资金的额度很小的时候,就可以基本上说对居民个人不会产生太大的损害,对于社会的秩序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干扰,所以在前一段时候,在这 个各类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的过程当中,监管当局没有提出什么问题来,因为金额比较小,但是如果金额大了之后,一旦出了问题,对客户的资金的损失,和对社会 秩序的干扰就比较大了。因而怎么样来平衡效率和安全是监管政策所要衡量的,这是第二个角度。
第三个角度,就是网络金融在方便投融资行为的同时,能不能够很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投资者的权益,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考量,因为P2P和众 酬其实他就是一个直接融资,他搭建的是投资人和筹资人直接融资的一个平台,他的成功的关键在于这个平台能不能够把融资者信息,信息的真实性,他的信用评 估,融资者的征信这些工作能够做得更好,如果把这些东西做好了,能够做到信息对称,就是投资者和融资者他们之间信息是对称的,那么就可以很好地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因而,那些有长远发展眼光的企业,就是P2P企业和众酬企业,他们现在都在下大力气在完善他的征信系统,因为我们国家没有完整的个人征信系统和完 整的小微企业的征信系统,就需要P2P企业和众酬的企业他们自己来做这样的工作,那么这是一个很大的投入,一个很艰巨的工作。有一些P2P和众酬的平台为 了急于扩展业务,追逐利润,他就不再征信评级方面去下功夫,而是做了一些资金池的业务,和把这个债券分割,然后出售的业务,因而就涉嫌进入到了什么呢,进 入到了非法吸收存款和非法进行证券发行的,就是踩着这样的红线的,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要提出警告说,不能够踩那个非法吸收存款,变相吸收那个非法集 资。监管当局就要提示,不能够踩变相吸收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红线。
我想我刚才讲的这三点就是我理解的,监管当局在考虑各项政策的时候,不是着眼于动了谁的奶酪,而是要看这项业务对货币创造有什么影响,对客户的 资金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安全有什么影响,对投资者的保护有什么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的有了极大的挑战,应该说它能够很好的推动传统金融更好为 过去所没有被他服务到的这些客户去提供好的服务。
那么我们在这个鼓励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我们应该在一定的原则下来审视创新和一些不能够碰的红线,他们之间的关系,大家要有一个共同的原 则,在共同原则的基础上来讨论创新与监管的关系。这样的话就是良性互动的关系,我借这个机会给大家谈一谈,我在这方面的一个想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