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银监会发布4号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等简政放权,降低了该类金融的审批门槛。
就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办法》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银监会称。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文广对《第一财经日报》分析称,《办法》对经营比较好的机构进行鼓励,有利于促进更多的村镇银行规范化经营,强化风险控制等。同时,村镇银行的支行增加,也能够更好服务小微企业。
根据银监会相关数据,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1071家,其中开业的有987家,筹建84家。为了强调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小微的本 质,在地点布局上,银监会要求按照全国百强县和贫困县有相应的挂钩比例。在1071家村镇银行中,中西部省份有665家,占比达到62.1%。
在主发起人条件方面,银监会并未作出调整,依然要求主发起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5%。此外,单个自然人、 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办法》还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设立的条件进行了一一落实。值得注意的是,包括村镇银行在内,农村中小金融机 构的筹建和开业申请,均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同时,也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 建设提供便利。
“为减少行政许可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银监会加快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督。”银监会称,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
一方面,银监会在简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另一方面也在不断增加或者调整这些机构的业务范围。
《办法》规定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开办信用卡业务,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等的相应条件。
“这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是一个利好消息,相当于规划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成长路径图",不断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种类。”天津财经大学商业银行管理研究所所长蔡双立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简政放权,也并不意味着监管层对风险的放松。“该放的权坚决放开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银监会表示将按照该要求,坚持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
作者:李静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