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八条意见支持前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2014-01-22 8
核心提示:深圳1月22日电(记者赵瑞希)深圳市金融办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
深圳1月22日电(记者赵瑞希)深圳市金融办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从市场准入、海关政策、跨境融资政策三大方面提出8条试点意见。

《试点意见》提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并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在跨境融资政策方面,《试点意见》提出,支持并协助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在能够提供完备的购买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的交易材料,证明业务具有真实性背景的前提下,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

并且,支持注册在前海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引入跨境人民币资金,拓宽其融资渠道。

《试点意见》中涉及5条海关政策方面的意见。《试点意见》提出,认定注册地址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红线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为前海湾保税港区内企业,享受保税港区政策。

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进口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并租给境内航空公司时,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国 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规定,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航空公司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

对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或租赁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其承租人可以采取航空公司报关、租赁公司报备的方式享受国家相关规定的优惠税率。

允许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租赁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或大型设备实行保税监管,并办理有关进境备案手续,租赁给境内区外企 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选择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的方式提供税款担保。

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划定临时飞机跑道和专用区域,用于为以租赁方式进口的飞机办理入境手续及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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