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训练局被指隐瞒禁令 遭企业索赔2.4亿

   2013-11-29 8
核心提示:原告公司提供的样品上,正面印着“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标识。原告公司提供的样品上,背面印着“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标识。

原告公司提供的样品上,正面印着“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标识。

原告公司提供的样品上,背面印着“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标识。

在五部委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授权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标识后,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以下简称“训练局”)仍授权新疆吐鲁番天盛和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和公司”),使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训练局国家运动员指定番茄汁”标识,导致天盛和公司产品被全部下架。为此,天盛和公司状告训练局,索2.4亿天价赔款。

记者昨天获悉,目前北京市二中院已于10月立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禁令下发后仍续约赞助

天盛和公司起诉称,2011年底,双方达成赞助协议,从2012年4月1日起三年合同期内,天盛和每年向训练局提供其生产的“赤饮”番茄汁饮料及百万元人民币赞助金。训练局向天盛和公司授权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授予该公司生产的“赤饮”番茄汁饮料为“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等标识,用于商业销售。

双方进入第二年合同期后,今年3月18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文,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授权制售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标识。

“训练局明知有文件,但依然于今年6月授权我们公司使用‘合作伙伴’的标识。”天盛和公司副总李威说。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训练局于5月收取新一年的赞助费100万元,并于6月出具收据以及2013年度的相关授权证书。

冠名产品被勒令下架

变故出现在6月25日。训练局发函告知原告公司该五部委的文件,要求其调整授权称号。李威说,因事隔三个月,公司一直在生产带“合作伙伴”标识的饮料,得知此消息后,也两次发函训练局,询问称号截止使用时间。

材料显示,7月11日训练局再次发文原告公司称,“多次就授权称号问题咨询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该司建议,企业已印制包装在市场中消耗完毕后即停止使用原有称号。在此期间出现地方工商局查处等问题,训练局将全力配合、积极协助与地方工商局协调沟通。”

李威称,8月25日,相关产品被吐鲁番市工商局勒令“下架”。“被告至今没给我们沟通协调,工厂也因此停工。”

原告称训练局“涉欺诈”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五部委文件对应的国家单位、赞助协议的甲方,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及时通告原告。而被告从3月18日发文拖延到6月25日才告知原告,明显有重大过失;且在拖延期内仍隐瞒五部委文件,依原协议签约并索要赞助款,涉嫌故意欺诈。为此索赔原告产品包装及原辅材料损失、赞助款、诉讼费等2.4亿元。

记者昨日获悉,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昨天,记者致电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局长徐利,其表示相关案件已进入到法律的程序,有什么事情可以找律师。“目前的情况,案情的各个方面我不方便说。”

■ 五部委严禁的冠名标识类别

●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包括简称、徽标)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特供”、“××机关专供”。

●同时含有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名称与机关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特供”。

●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重要会议、活动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会议特供”、“××活动专供”。

●含有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密切关联的地点、标志性建筑名称的“特供”、“专供”等标识。如“××礼堂专供”。

●类似“特供”、“专供”的标识还包括“专用”、“内招”、“特制”、“特酿”、“特需”、“定制”、“订制”、“授权”、“指定”、“合作”、“接待”等标识。

■ 专家解读

为何下发相关文件?

禁止行政机关参与经商,剔除腐败土壤

为何五部委要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意图是什么?对此,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才亮表示,文件规范了市场行为,也剔除了滋生腐败的土壤。

“行政机关是不能够合作经商的,(和企业成为‘合作伙伴’)易滋生腐败,五部委发现了这个问题。”王才亮说,1989年之后,国家禁止行政机关经商,禁止军队经商,包括宪法到行政法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依法行政,由国家财政拨款。

但是,由于少部分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出现类似于授权“合作”这种事情,让企业的赞助变成了行政机关的经费,通过这种方式私设“小金库”。因此,五部委下发此文件,就是禁止行政机关以这种方式牟利,剔除易滋生腐败的土壤。

违规签约谁之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训练局应承担损失

本案中,王才亮认为,训练局和该企业从开始定合同到从新制定合同本来就是错误的,是违法的。训练局属于国家机关,行政管理经费是国家包干的。本案的原被告双方都有过错,训练局承担主要责任。“没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意识,是这个问题发生的主要关键。”

“从企业来讲,胜诉是肯定的,赔多少值得争论。”王才亮认为,国家部委发文后训练局应该按照规定纠正之前的错误。但还继续签约,显然是一种“顶风作案”。此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判决应终止合同履行,赔偿企业包装费。

此外,王才亮表示,根据“法不涉及以往”的原则,从减少损失的角度,该原告企业应当同勒令其“下架”的工商执法机关努力沟通,允许他卖完涉案产品,“毕竟财富不能浪费”。

■ 追访

“和机关合作,产品的确受欢迎”

此次诉讼暴露了一个行政机关和企业间的“潜规则”,据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指出,社会上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不当经济利益,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违法生产销售有关商品,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影响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声誉。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但对于这份文件,一家赞助企业负责人并不以为然,他认为即使不使用“特供”、“合作”字眼,仍可改名“某机关赞助商”,并不影响和行政机构间的紧密合作。因在产品标明和“行政机关”有关,的确“很受欢迎”,这也是很多企业拼命和行政机关“拉关系”的原因。

“就是花钱买个名字,我们自己营销。”对于如何“拉关系”,这位负责人并不愿多说。“据我所知,‘赞助费’价格不同,有的根本不用花钱,那么‘赞助费’到了谁手中?”“比如为运动员赞助,据我了解,产品并不一定到运动员手中,毕竟这钱在体制外。”他说。

王才亮表示,体育事业是公益事业,欢迎企业赞助,只要中间不是一个权钱交易。但是赞助要指明到哪一项活动中,比如用于体育比赛场地租用、奖励、运动员食宿保安费用等。但是“赞助”并不成为行政机关的办公经费。但总的来说,五部委下发文件后,市场比过去“狂妄无比”的情况有序多了,避免了赞助用钱的失控。

采写/记者刘洋 张玉学 摄影/记者 倪华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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